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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范国琼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71号决定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安康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北段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13室),逾期视为送达,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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