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恒口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有关权限,全面夯实相关责任,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限划分
(一)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省驻安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
(二)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省驻安及市级企业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汉滨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负责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辖区内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
(四)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辖区内的企业工伤认定工作。
(五)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参保地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注册登记在本地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参保在市本级,生产经营地在县(市、区)的,由生产经营地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注册登记地、参保地均不在我市境内,但生产经营地在我市的,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六)我市在建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2026年1月1日)已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理权限完成后续工伤认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相关工作,及时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相关事宜,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此次工伤认定权限划分调整接的住、管的好、运行畅。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建立集体研究认定意见制度,实现工伤认定案件全流程在省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集中办理,确保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对工亡等重大工伤案件的,一律经集体研究后报市人社局复核。
(三)各县(市、区)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做好资料保管、政策解释、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全市工伤认定有序开展。对于本次权限调整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市人社局。
(四)本次工伤认定权限调整属指定管辖行为。原《关于调整市县区工伤认定工作权限的通知》(安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管理经办工作职能的通知》(安人社发〔2022〕13号)中关于工伤认定权限划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