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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昌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安劳人仲案字〔2025〕125号)。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案件和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30分在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数字化创业中心东区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